為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行為,健全行政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涉及的一切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均應實行告知制度。包括: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為之前和行政檢查期間應作出的告知行為;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和執行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應作出的告知行為。
二、告知的內容
在執行行政檢查、行政處罰時,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應告知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具體內容包括:
(一)告知當事人有關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內容和程序及執法依據,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要告知當事人。
(二)告知當事人對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行政機關部門申請回避。
(三)告知當事人在執法人員執行行政檢查、調查案件時應出示證件,且不得少于兩人,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
(四)告知當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告知當事人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罰款時,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六)告知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為,有權向上一級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七)告知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告知當事人對違法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行政賠償。
(九)告知當事人在執行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中應履行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告知的實施
(一)關于行政檢查的告知
1、對被檢查人實施檢查前,一般應于3日前向被檢查人送達《檢查通知書》,告知被檢查人具體的檢查時間、內容、范圍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檢查人員的姓名。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要求有關檢查人員回避。檢查人員是否回避,由負責人審定。
但有下列情況的不必事先通知:(1)公民舉報被查人有違法行為的;(2)有根據認為被檢查人有違法行為的;(3)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
2、在檢查時,應當派出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同時告知檢查的內容和要求、檢查的法律依據,以及被檢查人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被檢查人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二)關于行政處罰的告知
1、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其違法行為的事實、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對其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2、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的15日內到指定的地點繳納罰款(當場收繳除外),以及逾期不繳加處罰款的法律責任;告知當事人享有的復議權和訴訟權。
四、告知的方式
告知的實施以書面形式為主,對實施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等無法書面告知的,可采用口頭形式告知,具體口頭告知的事項及內容可參照各階段執法文書上的告知事項及內容告知當事人,但事后應補作記錄。